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大)会已经表决通过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原股东即使转让股权后仍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是在股权转让后通过的,由于利。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
1、如果在转让前,已就分红分配方案通过决议,但未实际向退股股东支付的,可请求公司按照决议约定支付分红。2、如果该分红分配方案是在退股股东退出后通过的,且其在股权转让时未约定分红或无其他特殊约定的,则该退股股东无权请求分红。
不可以请求分红权,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由于分红收益权是依附于股权而产生的,如果该分红分配方案是在退股股东退出后通过的,且其在股权转让时未约定分红或无其他特殊约定的,则该退股股东无权请求分红。
可以转让股权。公司解散期间,股东可以继续行使其股东权利,如查阅帐簿的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终止解散而恢复公司的权力等,其中当然也包括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
可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可以请求分红权,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如果在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就分红分配方案通过决议,但未实际向退股股东支付的,其可就该决议内容,单独请求公司按照决议约定支付分红。
公司连续盈利不分红不合法,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权,股东分红权作为股东权益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符合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分配公司利润属于股权。转让股权后,一般不应再享有利润分红。股东一旦丧失了股东身份,则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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