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一般有以下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股权估值的方法主要分为三大类:为资产基础法,也就是通过对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进行逐项估值的方法,包括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值法。为相对价值法,主要采用乘数方法,较为简单,如P/E、P/B、P/S、PEG及EV/EBITDA评估法。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费产生的纠纷;第四种是拖欠供应商、雇用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下面对各类型纠纷进行分析:1、关于第一种纠纷,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双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与《意见》第43条规定内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应以发包人为原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在挂靠中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做为共同被告。2、关于第二种纠纷,发包人是债务人,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债权人,挂靠人是实际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挂靠人为原告,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3、关于第三种纠纷,在排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处理,即诉讼主体是挂靠双方。
房屋租赁纠纷主要类型: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 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3、损害赔偿纠纷。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5、转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