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投资,
营改增后应缴纳
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
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 法律依据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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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报告编号:NO.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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