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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2.03.15 公司法 1303人浏览举报
解析
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责任,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风险提示:原股东不能否免除补足出资义务,受让人仅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请求原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报告编号:NO.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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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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