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是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的称谓。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不得通过代持行为规避相关法律规。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4、 违反公序良俗的股权代持协议; 5、 行为人与相对。
股权转让的协议应当写明股权持有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和基本信息;写明转让的范围、要求、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代持协议则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委托代持股情况、代持股期间双方权利义务、代持费用等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转让的协议应当写明股权持有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和基本信息;写明转让的范围、要求、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代持协议则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委托代持股情况、代持股期间双方权利义务、代持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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