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协议可以不公证,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公证亦可,避免因协议毁损、丢失而无法主张权利。
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是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的称谓。
股权代持协议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通过书面告知、短息通知等方式要求与受托人解除代持关系。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无需说明解除理由,这就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不得通过代持行为规避相关法律规。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4、 违反公序良俗的股权代持协议; 5、 行为人与相对。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转让的协议应当写明股权持有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和基本信息;写明转让的范围、要求、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代持协议则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委托代持股情况、代持股期间双方权利义务、代持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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