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