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在法人人格否认时由滥用权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债务,公司债务是由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就要申请破产清算。
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每一个股东关心的问题,下面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为大家做简单的解答。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承担。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而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资产也是总公司的资产一部分,总公司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来清偿,故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要承担。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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