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我们查询企业的时候,会发现一些股东设立了很多个公司,并且都有一定的控制权,这就是我们说的关联公司。但是在这样的公司中会出现一定的人格混同,那么对于公司的债务应该谁来承担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华律网小编[裁判要旨]公司之间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并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对各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公司独
华律网小编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
华律网小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及其企业法人独立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对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两大基石”同样是一把双刃剑。现实
关联公司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住所地、财务等方面相互交叉或混同,导致关联公司之间无法区分各自的财产,丧失独立要格,构成人格混同时,关联公司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2、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可以通过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