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企业超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从关联方借入款项支付的利息支出,应按照
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法律依据
-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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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 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 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 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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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 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报告编号:NO.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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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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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的行为。个人债务利息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及其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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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那关联方交易类型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关联方交易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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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并且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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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融资担保公司为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条件优于非关联方的条件,则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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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供担保,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并且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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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股东身份不会受竞业限制,但是股东还具有如高管等负有保密义务的身份的话,就要受到竞业限制。竞业限制适用范围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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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倍工资主张应该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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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时效的限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聂俊律师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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