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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的招股说明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2018.11.20 公司法 1432人浏览举报
解析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十)签署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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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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