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工伤鉴定评残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到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
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等;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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