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制度。第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1)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2)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3)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限值20mg/m3;(b)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
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