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的成员组成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这样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然后开始履行清算组的职权,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最后报股东大会确认。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根据有关规定,章程和法律选任或选派清算人,并组成清算委员会。若是特别清算,还应召集债权人会议和选任监理人与检查人。清算人是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下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代表公司拥有广泛的权利。
成立清算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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