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很多,包括:(1)股份公司住所和名称;(2)公司设立方式;(3)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4)公司利润分配方式;(5)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解散清算办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很多,包括:(1)股份公司住所和名称;(2)公司设立方式;(3)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4)公司利润分配方式;(5)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解散清算办法等。设立股份公司之前,各发起人必须拟定一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2、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转让股权时对公司债权债务不产生影响。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有: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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