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1、健全良好的组织机构;2、经营能力;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1、申请人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相关部门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3、被批准的申请,送证监会复审;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申请人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条件: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应具备的条件: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具备的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政策;2、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5、向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的总额的25%;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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