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等。
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组。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需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予以认购,并将股款缴足,就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拥有的职权有以下这些:(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是遵循一股一权原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一般股东大会的决议都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决议,就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是遵循一股一权原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一般股东大会的决议都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决议,就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公司创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主持召开的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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