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是: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需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予以认购,并将股款缴足,就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拥有的职权有以下这些:(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是遵循一股一权原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一般股东大会的决议都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决议,就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公司创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主持召开的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举行。
由股东会表决通过;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中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事实与理由:破产原因存在、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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