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尚未完成,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来判断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如果出资期限已届满,应当要求原股东完成实缴后再进行受让;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须关注和明确该部分出资义务应由谁来完成,并在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股东出资瑕疵可以转让股权。出资瑕疵不会使得股东丧失股东权利,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公司法实行的资本认缴制,只要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就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具有股东资格,不会因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而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 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也是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
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出资瑕疵不会使得股东失股东权利,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股权转让对出资责任的影响如下: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转让逃避债务的除外;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抽逃出资的,原股东应当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对此予以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应当承担抽逃出资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的抽逃出资的股东,包含未转让股权的股。
股东虚假出资后转让股权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