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现行问题。
有权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公司债权人,这与该制度的设计目的紧密相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在股东对公司实施不当控制的情形下,剥夺对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
先要搜集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然后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作为原告,以公司作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三)公司董事长期都有冲突,且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四)其他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合同违约纠纷与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违约纠纷应该以合同违约的案由起诉,而不提起侵权之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股东解散公司之诉条件包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