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所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想理清该类纠纷的审判规则及法律处理实务,需首先明确可以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证据内容及分类。
认定方法: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另外,凡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给,无须证明其是否为实质上的股东,也可行使权利,此为股东名册的授予效力。我国学者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二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因为其涉及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院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会根据《公司法》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条文作为裁判的依据。
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实际出资。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因为其涉及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院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会根据《公司法》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条文作为裁判的依据。
主要包括: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投入资金行为性质不明、股权转让瑕疵、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存在、公司融资以股权提供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
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金,而认为其应当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赞同的。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产生纠纷,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存质疑的。本人不知情,身份被冒用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知后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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