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业主购买新房哪些购房费用可以拒交
2021.09.23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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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水电周转金
有些开发商会在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若是业主同意缴纳这笔费用,那么物业可以逐月扣减这笔费用,但是业主不同意缴纳这项费用,物业和开发商均无权强制收取。
2、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
目前各地区对这项费用的收取规定不一,像广东地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而北京、河南郑州、大连等地的燃气初装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开发商不得再另起名目征收。
3、可视对讲系统费
通常物业或开发商不应对此项目收费,若是对此项目另行收费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这是大部分地区的规定,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而广东省自2007年实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了“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
正规的楼盘售卖是不需要交中介费还有权证综合费的,通常这项费用的产生都代表购房者是通过中介买的房,而中介费应是购房者事前知道并自愿支付的,经营者不得强收。
5、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
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大产证,说明这部分费用开发商已经垫付了,向购房者收取这些费用就属于合理行为。若开发商还没有拿到大产证就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那么购房者可以拒绝。
6、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一般都是按月交付,但首次交付时,预收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物业费几乎已成了“行规”。其实这是无法律依据的,就算业主拒付,物业也无权强制业主缴纳,更无权以此为理由不给业主钥匙。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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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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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聂俊律师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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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二、明确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第三、明确约定公摊建筑面积;第四、明确约定房产证的办理期限;第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第六、有关物业方面的约定;第七、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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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的,但是应该是有条件的。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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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居住、未使用而拒交,以房子还未居住,未使用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而拒交,因在小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而拒交,房屋流转已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法而拒交,因房屋质量不好而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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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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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业主不可以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1、物业费具有综合性,不因个别业主没有入住而免除。所以,无论业主基于什么原因未入住,均应交纳物业费。2、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无有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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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能以疫情为由拒交物业费。若在政府发布疫情管控之前已经逾期,应及时交纳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在政府发布疫情管控后约定的缴纳物业费时间到期,要看物业费的缴纳方式分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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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城市是房东与租客各出月租金的35%作为租房中介费。也有房东与中介商谈后,将房租提高,以免去房东的中介费。还有一些城市的租房中介费一般是租客与房东各付月租金的一半,也就是说租客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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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还建房税费:营业税:成交价乘以5.5%,印花税:当年购入价乘以0.05%,交易手续费:成交价乘以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