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连带担保,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答
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连带担保,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三种形态:
1、担保股东及其配偶共同签署连带担保或配偶未签署但事后追认;
2、虽未经另一方签名或事后追认,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虽不属于以上两种形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风险提示:配偶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1、尽量避免设立一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若根据需要设立,则应当做到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遵照执行,如规范收付款模式、编制清晰的财务报表等;
2、做到股东个人与公司资金往来清晰明了,保留相关全部财务原始凭证,保证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及家庭财产相独立;
3、配偶避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任职或插手公司的生产经营;
4、配偶避免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类似协议上签字或以任何方式对担保债务表示认可;
5、在涉及类似诉讼时,提供担保行为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的证据,如自身工作情况、收入来源及家庭开销等,把个人担保债务与家庭财产有效隔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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