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清算。实践中,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时,往往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但是解散之诉与强制清算之诉是不同种类的诉讼,前者是变更之诉,后者是非讼案件,不能合并审理。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要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
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迟延组成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性质应当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迟延行为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为限度。因此,在责任分配上,首先应当以公司资产对于债权人进行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则在其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要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并未规定解散清算具体需要多长时间,也无法规定需要多少时间,不同的公司解散,财产账目复杂程度都不同,具体要看进度和效率。从实践来看,一般周期都会比较长,情况比较复杂的,通常都在一年以上,但如果财产状况清晰,顺利的话几个月也可以完成。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后要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