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的债务股东是不需要承担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过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瑕疵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之外的,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公司债务,特殊情况下要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一般不需要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无论新股东或原股东,其个人都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一般不承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行为,对于公司债务,股东是不承担额外责任的,否则要在不实的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除一人公司中,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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