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双方产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认定该合同有效。关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华律网小编公司是资合性的法人,公司的生命源自于股东最初投入的资本。股东出资是否适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息息相关,事关交易安全和公司信用,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尤显重要。
股东出资,在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时,不需要验资。在公司成立后,如果是货币资金的,需核对股东是否足额转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是非货币资金的,则可以由评估机构等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关于股东出资是否需要验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我们在成立一个公司的时候,可能会存在很多的股东,这些股东都需要根据自己的出资情况来占有股份的,那么如果有一个股东属于瑕疵出资是否会影响到行使股东的权利?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