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公司性质 以及股东的出资情况能 综合判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债务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这个问题解决了吗
是通过减资的方式退股还是股权转让方式退股?均有不同的法定程序,不管哪种程序,需要对退股前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1)正常经营阶段风险及责任风险一:针对公司债务,挂名股东对内可免责(如有《挂名股东协议》的前提下),但对外须承担责任。股东不得以挂名或代持股等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则应先由挂名股东承担责任,之后挂名股东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风险二: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实则由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缴纳,如实际出资人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存在纠纷时,挂名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实际出资人未足额缴纳出资,则挂名股东还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风险三: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四: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企业的挂名法人,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罚款。风险五:如公司被诉讼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2)公司破产阶段风险及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若申请破产还债,换句话说,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清算后仍有欠款无法归还,也就不用偿还了,和股东无关。但如果公司有股东虚假或抽逃出资的,或者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挂名股东有可能被追偿。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但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并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