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 以,但要有法定情形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有几种情形可以申请,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管理陷入僵局,占公司股比多少呢
您好,首先,公司发起人指的是创办、筹备公司,提出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权(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被载入股东名册而成为公司股东。
其次,股东是因为对公司出资,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而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公司没了)(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股东没了)(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投入的钱没了)(4)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投入的钱没了)(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股东会决议不能任意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
但有一个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只有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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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