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公司可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方可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一般来讲,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及清算报告的效力确认等问题是公司清算中利益关切的主要环节。
2、在清算环节中,公司控制人可能实施的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包括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违法清算或拖延清算等。当股东发现公司控制人存在前述可能的,则可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司法强制清算。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和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股东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而且,对于被申请人即公司方面提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经办人员等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3、对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及清算报告的效力确认之诉一般是以债权人涉诉者较多,在公司法中并没有直接设立股东的此类诉权制度。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因违规清算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可以涉诉。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的效力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的诉权类型。
4、一般来讲,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之诉中的被诉主体应当根据公司是否被注销而有所不同。公司未被注销前,则被诉主体应为公司及持对立清算主张的另一部分股东,一般为公司控制人。此时,其他无对立清算主张的股东则应当列为第三人。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形下,如果在债权人涉诉的情形下,则被告方应当为清算组成员。但在清算组成员本身系由股东组成的情况下,则股东异议之诉的被诉主体只能是公司控制人和持对立清算主张的其他股东。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报告编号:NO.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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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法救济方式是起诉,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避免其滥用权利。给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提供更多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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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按如下方式处理:一般情况下,被侵害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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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公司章程无权剥夺股东股权,被剥夺股权的股东可以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夺回应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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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被侵害了如何维权,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熊珂律师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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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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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愿继续享有股权,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法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方式。此时并不需要清算,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才需要清算,清算后公司只能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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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愿继续享有股权,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法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方式。此时并不需要清算,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才需要清算,清算后公司只能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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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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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具体流程如下:1、依法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接管公司;3、清理公司资产;4、核定公司债务;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6、处理与清算与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