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权利是可以约定的,只要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可以约定。比如有限公司向外转让股权的程序以及要求、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等。股东的权利由出资获得。
委托人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一般是可以继承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公司章程并未限制股权继承的,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章程有限制的,则可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权利是否可以继承,要看公司章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而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财产,所以是不能继承的,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死亡的,子女可以代其履行合同。
具体来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有:1、隐名股东享有分红权、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等权利;2、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依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等。
1.一般是不享有权利的。2.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不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情形下,其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股东地位。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人并不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权利不可以继承:1、具有专属性质的人身权;2、国有资源使用权;3、承包经营权;4、被继承人的政治权利;5、非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等。
股权质押只是将股票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并不能改变股东的实际控股地位,只要股东不违约,到期后股权仍会交还给股东。股东以股权质押贷款的准备工作有哪些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隐名股东退股,对于新的隐名股东,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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