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是不可能被强行辞退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权不能被强行转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无效。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无效。
名义股东退出可以与实际出资人协商,将其显名。只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过过半数同意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要清退股东需要和对方协商,购买对方的股份。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3.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被公司强行辞退的,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2、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3、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是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公司强行辞退员工,是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被公司强行辞退的,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2、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3、第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强行调岗变相辞退,属于违法辞退的,按以下标准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