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视决议事项而定。根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如果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以通过。若章程没有规定时,
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
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法》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报告编号:NO.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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