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会决议需要参会股东签字。股东会决议的记录应包括到会的股东情况、会议的主持情况和决议情况、参会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的盖章或签字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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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报告编号:NO.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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