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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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如果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不成立。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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