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工作几年了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所谓“审议事项”,就是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及目的。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程序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但清算程序启动的前置程序一般为公司解散,公司的解散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依法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无需再次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需报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令需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清算相关的特别约定,如有的话应按照章程执行。
建议参加股东会;解散公司需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持股比例
担保是否有效,需要判断:1、作出对外担保的主体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作出决定。2、债权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