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临时股东大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条件是不同的,具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会前1:会议筹备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2、会务组织;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4、准备会议资料。(二)会前2:会议通知(三)会前3:会前检视1、修正会议议题。
股东大会召开流程如下: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确定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条件是不同的,具体是:一、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二、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应当是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等。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有以下这些:(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注: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当每年召开一次;召开股东大会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需要满足的条件应当是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