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可以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们可以得知,《公司法》并未对股权中的部分权利的转让问题作禁止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对其享有的股权中的部分权利予以让渡和放弃。这是股东的意思自治,法律并不干预。股东对其享有的股权中的部分权利(即股东分红权)转让与他人达成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风险提示:由于《公司法》中没有对股权中分离的权利进行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对股权中分离的权利,因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结果的出现,正是《公司法》的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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