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股东出资到位:1、股东货币出资的,于约定的期间内将约定货币种类和数量汇入公司账户;2、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协商确定或指定财物保管人,及时交付发生物权转移的,将该出资实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证明;3、以需变更产权登记的实物出资的,暂将该实物权属证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诺公司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设立后根据约定或法定时间为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给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是一种表现股东地位或股东权利的一种要式证券。公司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1条规定,出资证明撰写时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二、公司住址:三、公司注册资本: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一般可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证明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无法提供有关证据的,通常认定为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所谓隐形股东,即法律上说的隐名股东,而隐形股东协议,一般签署的都是股权代持协议。即隐名股东委托显明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上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义务、管理义务等均有隐名股东来行使。
合同想要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
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1、公司章程,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2、出资证明书,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3、股东名册。4、工商登记。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公司自行公布的年报或到设立登记的工商局查询公司原始档案,通过信息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按照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