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可以以货币资产以及非货币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的转移的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等。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以下这些:1、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应当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相符。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没有交付实物。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以货币出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用这些财产出资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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