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关于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催告后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拍卖工程,并且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发包方与施工方可以签订建设合同,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且按时交付后,发包方要支付工程款,那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

第三,作为优先权的客体,该建筑工程必须由承包者实际承建并进行施工;第四,这一权利的权利主体必须为并非不适宜通过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方式处理的建设项目;尽管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须进行登记即可确认其效力,但仍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