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一、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确定利息损失的起算点的方式有:如果约定了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按约定的期限计算;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为返还借款时,借款时间一年以上的,利息需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部分与借款一并返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欠款利息最高是多少,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可以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程欠款诉讼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承包人自己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那么承包人就是原告,发包人就是被告。2.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承包人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工作转包给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那么承包人和转包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发包人就是被告。3.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发包人将部分或者全部的付款责任转移给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那么承包人就是原告,发包人和转移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作为被告。行动建议:1.在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时,承包人应当根据自己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履约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转移责任的行为,来判断自己应当起诉谁,以及是否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一并起诉。2.在起诉时,承包人应当明确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并提供与诉讼主体相关的证据,例如合同、协议、收据、通知等,以证明自己与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在起诉后,承包人应当积极参与质证、辩论、鉴定等程序,并根据情况主张连带责任、优先受偿权、代位权等从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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