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形:双方口头上约定了利息,但是没有在借条上记载。此种情形,可以在庭审中举示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通过上述证据将口头利息确定下来,此时,若对方逾期不归还欠款,即使借条未记载,也是可以要求对方归还本金及利息的等等。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欠款利息最高是多少,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可以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一、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