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要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要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工程监理单位不能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有: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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