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是已经出版的,否则就必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播放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