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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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报告编号:NO.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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