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案件有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后,是不需要立案的,受理案件后会进行调查,确定有违法事实的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案件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六个月。法院行政案件再审期限,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普通程序下行政诉讼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情况特殊的,则可以申请延长;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审限有四十五日;如果法院是在审理上诉案件,审限一般有三个月;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申请延长。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行政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2、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形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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