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往往因为复杂的情况和模糊的界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清晰的判断。近期,范玉红律师就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谢某称,第三人刘某与被告季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刘某在经营一家
公司时向谢某购买装修材料,欠下了8.4万元货款,还出具了
借条。经过
法院调解确认这笔债务后,刘某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谢某申请
强制执行也没有结果。谢某认为这笔债务是刘某经营装修业务以及装修夫妻共有房产产生的,而且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要求确认这8.4万元债务为刘某与季某的
夫妻共同债务,还要求季某支付四千元
律师费。
乍一看,谢某的诉求似乎合情合理。毕竟债务是在刘某和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而且用于装修业务,很容易让人觉得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范玉红律师介入此案后,情况却发生了重大反转。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标准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夫妻两人都同意借这笔钱,或者一方事后认可了这笔债务,那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是一方自己借的钱,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
水电费等,那也算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借的钱数额比较大,超出了日常开销的范围,就得看债权人能不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一起经营或者是夫妻都同意借的。
在本案中,案涉的8.4万元欠款,既不是刘某和季某共同确认的,季某也没有事后追认。这就不符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这一条。
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从本案事实来看,这笔欠款是刘某从事装修经营业务购买材料所欠的货款,并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且8.4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开销的范畴。原告谢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材料是用于装修季某名下的房产。实际上,该房产的装修款是季某通过
贷款并自己偿还的。这说明这笔债务和家庭日常生活没有直接关联。
夫妻经济是否相互依赖
证据显示,季某有独立的工资收入,足以维持家庭生活。季某日常家庭生活开支并没有依赖刘某的收入,甚至季某转款给刘某的金额还超出了刘某转给季某的金额。这表明季某在经济上是独立的,没有从刘某的经营中获取资金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不能认定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季某是否参与经营获利
在案件中,没有证据表明季某参与了刘某公司的经营并且从中获利。这就说明这笔债务也不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这一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范玉红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案涉欠款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谢某负担。相比同类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被判定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本案中季某能成功摆脱巨额连带债务,这样的结果来之不易。
本案的核心启示:
首先,专业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规定。范玉红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抓住“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标准,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这说明专业律师不是靠口才,而是靠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运用,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
其次,证据的收集和组织至关重要。范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个人收入明细、房贷及装修贷还款记录、日常开支凭证等关键证据,通过清晰的资金流向对比,有力证明了当事人的主张。在法律诉讼中,证据就是最有力的武器。
最后,遇到法律纠纷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非常重要。在本案中,如果季某没有及时聘请范玉红律师,很有可能就会被判定承担这笔巨额债务。
范玉红律师是
福建屹启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507202211451900。律所位于
南平市
建阳区景贤路288号(正达.名郡)13幢10号店,她于2022年开始执业,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案件和
民事纠纷中,很多胜负关键点都藏在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细节里。当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