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签发的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收款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法定必须记载事项为: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款人名称。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股东名册要记载以下这些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汇票保证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记载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学院大事记记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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