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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要给修吗

2024.04.18 房产纠纷 856人浏览举报
解析
基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开发商是有承担维修的义务的。
一、根据质量问题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房屋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瑕疵:
所谓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是至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而房屋质量瑕疵,则是至房屋存在除质量不合格以外的其它质量问题,比如出现空鼓、渗漏等。
二、根据房屋质量问题的程度不同,购房者所要求开发商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由于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则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即要求退房;如果房屋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则购房者不能要求退房,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对房屋的维修义务。
三、律师建议:
1、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
2、收房时注意检查房屋的质量,必要时,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房。在收房意见书上写明实际验收情况。根据房屋的不同质量情况主张权利。
3、如开发商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购房者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等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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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泳怡

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邓泳怡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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