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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2022.06.30 房产纠纷 744人浏览举报
解析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有:
一、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本身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的原因可能是新的不动产登记要求对全部不动产所有权作清理性登记,也可能是对新生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由于是第一次登记,又是所有权登记,此项登记对该不动产权利的后续变动具有原始根据的意义,故有关立法对初始登记的条件、期限和程序应作明确规定。
三、设立登记
根据物权法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会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变更,为了公示这种变化,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五、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及时公示房屋的变动情况,核实并公开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修正、补充原先的房屋户籍资料。办理变更登记以后,产权人应当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
六、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又称涂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原登记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注销登记有两种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报告编号:NO.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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